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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在某市第三医院门前广场,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倒车时,未观察后方情况,与正在该区域通行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赵某发生碰撞。赵某当时系乘坐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事故导致赵某及孙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因倒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及孙某无责任。赵某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左尺骨骨折,住院治疗并行内固定术。事故发生后,刘某虽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0,但其保险公司以商业险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部分费用,双方就是赔偿主体及金额产生重大分歧,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确认刘某负全责。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应由刘某个人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费用以及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存在争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刘某的酒精检测报告以排除酒驾免责情形,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结合医疗票据、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据,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进行逐项核算,最终对责任主体认定作出终审裁决。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620,000元,由刘某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刘某已履行部分赔付义务,最终判决刘某还需向赵某支付剩余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机动车倒车致非机动车驾驶人受伤且机动车负全责的情况下,即便驾驶人无酒驾等严重过错,保险公司仍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侵权人承担。同时,通过严密的证据链(如酒精检测报告)厘清责任主体,对处理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