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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某村委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傍晚,14岁的张某(化名)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沿某村乡村道路行驶。该路段由某村委会负责日常维护,路面存在坑洼且无警示标志。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正常行驶至此,因避让不及与张某发生碰撞,随后张某被车辆碾压。事故造成张某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交警部门依据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认定李某与张某负同等责任。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共计5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应由某村委会承担道路管理瑕疵责任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道路养护记录,认定某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李某承担50%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责任,某村委会承担20%赔偿责任。经核算,各项损失合计48万元。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24万元,某村委会赔偿9.6万元。判决金额落在20万元至5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3条、第11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乡村道路管理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细化了未成年人侵权中各方责任分担规则,对提升农村交通安全治理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