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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隶属于某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受害人张某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走。李某发现后紧急制动,但因车速较快未能完全避让,车辆右侧车头与张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停车报警并救助伤者。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调取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认定张某违规进入高速负主要过错,李某未保持安全车速负次要过错,双方负同等责任。张某经送医抢救无效,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因事故产生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经核算共计人民币12万元,其中交通费为800元。

审理过程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双方就是责任比例及赔偿明细存在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交通费票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经法院核实票据关联性后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驾驶的机动车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张某违规进入高速公路,其过错较大,故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运输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对超出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令保险公司及某运输公司共计赔偿张某各项损失6.1万元,其中明确包含交通费8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以下的要素要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高速公路行人违规入内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重点阐释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在机动车与行人事故中的适用,明确了同等责任下机动车方的减责规则,对规范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合理界定保险赔偿范围具有教学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