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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傍晚,赵某乘坐周某驾驶的私家车行驶至某村乡村道路。周某在倒车过程中,因未观察后方路况,车辆尾部碰撞到正在路边行走的赵某,致赵某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赵某为多处软组织损伤,未构成伤残。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倒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治疗结束后,双方就是否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产生分歧,赵某主张进行鉴定,周某认为未构成伤残拒绝。后经赵某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赵某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一审法院依据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结合医疗票据及误工证明,判决周某承担70%赔偿责任。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赵某自身存在过错应进一步降低赔偿比例,且赵某未构成伤残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需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赵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鉴于赵某经评定不构成伤残等级,故不支持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乡村道路倒车事故中机动车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及未构成伤残等级时残疾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的法律适用。同时体现了民法典第1213条关于交强险先行赔付的原则,对同类轻微人身伤害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