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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刘某、某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在某市繁华城区主干道,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时,因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与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赵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赵某车辆失控撞向路边护栏,造成护栏损坏。赵某作为乘车人,因剧烈撞击导致面部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经医院诊断为轻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某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路段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因日常巡检维护存在疏漏,导致护栏防撞等级不足,被认定承担相应补充责任。赵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但因部分交通票据遗失,具体交通费金额暂无法精确确定,需由法院酌情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伤。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公共设施管理瑕疵争议较大。法院结合交警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市政设施维护记录,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某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因管理不善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赵某主张的交通费,因其未能提供完整凭证,法院依据其就医次数、地点远近及当地交通状况酌情确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刘某驾驶的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赵某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 某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 赵某自行承担次要责任对应的损失。经核算,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扣除交强险医疗限额10,000元后,剩余35,000元由商业险按70%比例赔偿24,500元,市政设施公司承担10%补充责任3,500元,赵某自负9,5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当事故涉及公共设施管理瑕疵时,管理单位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补充责任。同时,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13条,厘清交强险、商业险与侵权人的赔偿顺位与范围。对于受害人交通费等金额未确定的损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的裁判思路,体现了司法实践的灵活性与公平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价值。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