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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市某区主干道时,因违规变道与正常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公共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公交车内乘客赵某(系非机动车驾驶人,事发前刚下车准备换乘)被甩出车外,头部遭受剧烈撞击。经某市交警支队现场勘查及酒精检测,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0mg/ml,无酒驾行为,但认定刘某违规变道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赵某被紧急送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经抢救后遗留严重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赵某因治疗、康复产生巨额费用,且后续生活需专人护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其车辆所有人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酒驾、责任划分比例及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产生争议。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确认为五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核心证据被采信。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赔付。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依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商业三者险及侵权人按责承担。综合考虑赵某五级伤残及护理依赖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总额为38万元。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金共计35万元,刘某个人承担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动车与公共交通工具碰撞中,非机动车驾驶人(刚下车状态)的权益保护边界。重点阐释了交强险条例第21条在混合过错或单方全责事故中的优先赔付原则,对厘清保险公司与侵权人的责任顺位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助于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