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某村委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某村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弯道处,因车速过快且未注意观察,与正在路边行走的张某发生碰撞。张某倒地受伤,经送医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15天。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因道路监控缺失、现场痕迹复杂,出具事故证明但未认定具体事故责任比例。经查,该路段无路灯且无警示标志,某村委会作为道路管理单位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张某因治疗及复查产生交通费、医疗费等损失,经司法鉴定,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90日、30日、30日。双方就是赔偿责任比例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针对事故责任,鉴于交警部门未出具责任认定书,法院结合现场勘验笔录、双方陈述及道路管理状况,综合认定各方过错程度。某村委会作为管理人存在管理瑕疵,李某驾驶不当,张某作为行人未尽注意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某村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核定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85,000元。李某赔偿92,500元,某村委会赔偿37,000元,合计109,5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比例时,法院如何依据各方过错程度划分民事责任。同时强调了乡村道路管理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