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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赵某乘坐客运车辆行驶至某高速公路服务区时,因服务区路面湿滑且照明不足,车辆倒车时撞倒正在路边等候的赵某。赵某被撞击后昏迷,经送医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某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作为公共设施管理单位,未及时清理积水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管理瑕疵。赵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双方就是否构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针对事故责任划分,因服务区内部道路性质特殊,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亦未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及管理方过错程度,综合认定各方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赵某自身承担次要责任。酌定管理中心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赵某各项损失共计约320,000元,其中包含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最终判决某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赔偿赵某224,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高速公路服务区内部道路发生事故的定性及公共设施管理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缺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民法典过错原则及司法鉴定意见,合理划分责任比例,对同类案件中伤残赔偿标准的适用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