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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未成年人张某(16岁)在市中心某大型客运站广场内行走时,某道路运输公司所属的重型货车司机李某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在转弯时未注意观察,直接撞击正在通行的张某。事故发生于车站内部道路,由交警部门介入处理。经现场勘查与调查,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导致张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及轻微脑震荡,虽经住院治疗未构成伤残等级,但因伤情影响后续体育活动及日常训练,需长期佩戴定制护具。事故涉及车辆投保了高额商业三者险。

审理过程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李某全责。张某家属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并就是否需要残疾辅助器具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评估。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应由承保保险公司及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无责,且事故发生在车站区域,运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替代责任。综合考虑张某的伤情、需长期佩戴专业护具(残疾辅助器具)的实际需求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其他损失。最终判决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第120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在封闭公共场所受机动车伤害的责任认定标准,特别是对于虽未构成伤残但确需长期依赖残疾辅助器具维持正常生活功能的案件,合理支持高额辅助器具费用,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实质正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