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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赵某乘坐某市公交公司运营的K102路公交车行驶至市中心某大型车站附近。当公交车靠站停车开门上下客时,驾驶员未观察后方路况即开启车门,导致正在通过该路段骑电动车的赵某被突然打开的车门撞倒。事故造成赵某当场昏迷,经送医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处骨折。经监控视频记录,事发时公交车未设置安全警示,赵某因避让不及遭受撞击。经司法鉴定,赵某构成八级伤残。赵某因治疗及后续康复产生巨额费用,与公交公司就是否尽到安全义务产生重大分歧,协商未果后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确认为八级伤残。一审法院依据监控视频还原事故经过,认定公交公司驾驶员未确保安全开关车门,存在重大过错。公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公交公司是否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事故因果关系,最终决定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公交公司承担主要责任(70%),赵某承担次要责任(30%)。判令某市公交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在开关车门时的严格注意义务,即便在车站等复杂路况下,亦不得因乘客上下车需求而忽视后方来车安全。对于因未尽安全义务导致乘客或第三人伤残的重大交通事故,司法实践倾向于强化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具有典型的教学与警示价值。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