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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停车场管理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张某驾驶私家车前往某商场购物,将车辆停放在该商场地下停车场。当日14时30分许,张某车内乘客李某下车时未观察后方来车情况,直接打开右侧车门,导致正在该车道正常通行的赵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被突然开启的车门夹伤。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报警并救助伤者。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认定李某因未确保安全开关车门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因未提醒乘客注意安全负次要责任,赵某无责任。赵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大腿软组织损伤、轻微骨裂,经司法鉴定,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在商场停车场内部道路,该区域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审理过程

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李某及某商场停车场管理方赔偿。审理中,双方就是赔偿责任比例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同时查明,某商场作为停车场管理人,未设置明显的“禁止随意开关车门”警示标识,存在一定管理瑕疵。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某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综合各方过错,判决李某承担60%赔偿责任,张某承担20%赔偿责任,某商场承担10%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10%。经核算,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20,000元。判决三被告按比例连带赔偿赵某共计4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停车场内开关车门致伤的责任认定规则,强调了乘客的安全注意义务。同时,揭示了公共场所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对规范停车行为、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