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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上午,受害人张某(72岁)在某市某长途汽车站候车。某客运公司所属客车进站停靠后,驾驶员李某在未观察后方路况且未提醒乘客的情况下,直接打开右侧车门。张某正欲上车,被突然开启的车门夹住右臂,导致摔倒。事故发生于车站内部道路,该路段由某市政道路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张某随即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肱骨骨折,住院治疗20天。经司法鉴定,张某右肢功能丧失程度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因事故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含轮椅、助行器)等损失,经核算总计约8.5万元。张某与某客运公司、某市政道路管理单位就是赔偿责任比例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出具意见认为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庭审中,各方对事故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就是否存在道路管理瑕疵导致责任分担存在争议。某客运公司主张其已尽提醒义务,某市政道路管理单位辩称其已履行巡查职责。保险公司参与诉讼,就是否属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范围提出抗辩。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李某未确保安全开关车门,存在主要过错;某市政道路管理单位在车站周边道路警示标识设置上存在轻微瑕疵,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某客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某市政道路管理单位承担10%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判决某客运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7.8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3、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开关车门事故中,驾驶人安全注意义务与道路管理单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划分标准。特别强调了残疾辅助器具费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认定,以及交强险条例第21条在多因一果事故中的适用,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