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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业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在某住宅小区内部道路,李某驾驶私家车停靠路边,未观察后方来车直接打开右侧车门。此时,赵某乘坐的某公交公司公交车正常行驶经过该路段,公交车右前侧与李某打开的车门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因惯性摔倒,头部及肢体遭受剧烈撞击。经医院诊断,赵某致颅脑损伤伴周围神经损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事发时,小区道路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李某突然开门与公交车碰撞的全过程。事故造成赵某产生大量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痛苦,双方就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及赔偿比例产生重大分歧,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于住宅小区道路,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未确保安全开门,赵某乘坐公交车未避让,双方过错相当,认定同等责任。二审中,赵某申请对护理依赖程度重新鉴定,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法院结合监控视频及鉴定意见,维持同等责任认定,就是否适用道交法第76条及赔偿具体金额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关于李某与赵某承担同等责任的认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由李某所在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李某与某物业公司(道路管理瑕疵)各承担50%。最终核定各项损失,判决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部道路在具备公共通行属性时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规则。重点探讨了开关车门事故中,道路管理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时的责任分担,以及神经损伤导致护理依赖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量化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