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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公交公司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赵某乘坐李某驾驶的某市公交公司公交车行驶至市中心某长途汽车站附近。李某在车辆未完全停稳且未观察后方来车情况下,直接打开右侧车门,导致正在下车的赵某被车门夹伤右臂。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尺骨骨折伴神经损伤。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赵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赵某因治疗及康复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但部分交通费用因票据缺失未能确定具体金额。

审理过程

赵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双方就是否构成伤残及赔偿明细存在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庭审中,保险公司对部分无票据支持的交通费提出异议,法院结合赵某就医次数及当地交通状况酌情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某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鉴于部分交通费金额未确定,法院酌情支持合理部分。最终判决某公交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25,000元,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开关车门事故中“未观察”与“未停稳”的违法要点。明确了公交公司作为运营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付优先性。同时,对证据不足的交通费用提供了司法酌定的裁判思路,具有较好的教学参考价值。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