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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在市中心某长途汽车站进站口,某客运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大型客车停靠站台。乘客赵某(系下肢残疾人士,拄拐行走)在下车过程中,因车门突然开启,被车门边缘夹伤左腿。赵某因腿部残疾,平衡能力较差,摔倒后头部及腿部遭受剧烈撞击,当场昏迷。经路人报警,交警部门迅速到场处理,调取了站台监控视频,视频清晰显示车门开启瞬间赵某处于车门与站台之间。赵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合并左下肢粉碎性骨折,经全力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司法鉴定,赵某生前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依赖。事故具体责任比例因双方对监控视频中车门开启速度及赵某反应时间存在争议,交警部门未出具明确的责任认定书,仅出具事故证明。赵某家属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死亡赔偿金等,但部分费用票据缺失,金额暂无法确定具体总额,需法院酌定。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确认为大部分护理依赖。针对事故责任,鉴于交警部门未认定具体比例,法院结合监控视频、驾驶员操作规范义务及残疾人特殊保护原则,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裁量。双方就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具体金额因票据不全产生分歧,请求法院依法核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李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某客运公司作为机动车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赵某为残疾人且事故发生在车站人流密集区,酌情认定某客运公司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赵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判令某客运公司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依据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计算)等共计人民币480万元,并酌定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动车管理人在车站等特定场所开关车门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面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时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在交警未认定责任比例时,法院依据监控视频和公平原则酌定责任比例,为同类“开门杀”致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强调了生命权保护与特殊群体权益保障。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