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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在某市长途汽车站进站口附近,某运输公司驾驶员赵某驾驶大型客车停靠路边。赵某在未观察后方来车情况下直接打开右侧车门,致使正在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驾驶人陈某(电动车)避让不及,连人带车撞上车门。事故导致陈某摔倒,头部着地,经医院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伴脊髓损伤,需长期卧床治疗。经交警部门调取行车记录仪视频确认,赵某未确保安全开关车门,陈某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头盔且车速较快。陈某因伤误工,产生大量医疗费,遂起诉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伤情进行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与陈某负同等责任。庭审中,双方就是误工费计算标准存在争议,陈某提供完整工资流水证明其收入状况。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运输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50%。核定陈某各项损失共计380,000元(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某运输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剩余部分由某运输公司承担。最终判决赔偿总额落在10万元至2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开关车门”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观察义务的边界。通过行车记录仪还原事实,结合等责划分,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未戴头盔对事故后果扩大的责任分担,对规范客运车辆停靠作业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