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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张某乘坐由某运输公司运营的长途客车行驶至高速公路路段。客车停靠应急车道时,驾驶员李某未观察后方路况直接打开右侧车门,致使同车乘客赵某下车时被车门夹住头部,随后摔倒于路面。事故导致赵某颅脑严重受损,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因现场监控缺失且双方对开门瞬间细节陈述不一,未能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确认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运营途中。赵某生前持有合法驾驶证,事发前正在处理个人业务,存在误工损失。其家属主张某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驾驶员存在重大过失,要求全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死亡原因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完全护理依赖。一审法院认为,虽无事故责任认定书,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过错推定,本案为机动车之间或内部关系,参照适用过错原则。鉴于驾驶员违规开门,某运输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认定张某(死者近亲属代表)及李某的过错比例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结合高速公路运营特殊性,维持一审关于护理依赖程度的认定,重新核算误工费及死亡赔偿金。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认定某运输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驾驶员李某个人承担30%的连带责任(由运输公司先行赔付后追偿)。鉴于责任比例未由行政程序明确,法院酌定运输公司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判令某运输公司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按完全护理依赖计算)、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确立了在缺乏行政责任认定书的高速公路运营场景中,法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精神,结合运营企业安全保障义务,通过司法裁量确定责任比例的处理规则。同时明确了完全护理依赖在死亡案件中的赔偿计算标准,对同类开关车门致人伤亡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