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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赵某乘坐某运输公司的客运大巴行驶至某高速公路服务区。大巴车在倒车调整车位时,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车尾碰撞到正在整理行装的赵某。事故导致赵某右下肢严重挤压伤,经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伴周围神经损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与赵某各自承担同等责任。赵某因神经损伤需长期佩戴定制矫形器,并产生高额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及司法鉴定意见,确认事故事实。考虑到赵某为公共交通乘客,运输公司未尽到安全运输义务,虽认定同等责任,但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某运输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赵某不服赔偿金额,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应全额支持残疾辅助器具费产生争议,二审法院委托重新评估辅助器具必要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责任认定的结论,但调整赔偿明细。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由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某运输公司承担。最终核定赵某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依据同等责任比例,判决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赵某5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交通乘客在倒车事故中的权益保护,细化了神经损伤患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认定标准,对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