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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高速公路辅道由南向北行驶。此时,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因赵某违规进入高速公路,且李某未及时发现前方障碍物,两车发生撞击。事故导致赵某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无骨折或内脏损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违规进入高速公路负同等责任,李某未确保安全驾驶负同等责任。赵某住院治疗期间,因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经鉴定存在轻度护理依赖。赵某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因双方对后续治疗费金额分歧较大未成。诉讼中,赵某申请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其护理依赖程度为轻度。法院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病历、鉴定意见及涉案车辆保单信息,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后续治疗费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双方负同等责任,酌定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综合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核定赵某各项损失总额为18000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李某承担50%,即赔偿赵某1万元至5万元范围内的合理费用,具体判决赔偿赵某1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机动车违规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事故的责任分担规则,特别是对于软组织损伤伴随轻度护理依赖的后续治疗费认定提供了参考。同时,体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对统一同类案件赔偿标准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