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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公交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赵某乘坐某公交公司营运的公交车行驶至市区路段时,因司机紧急避让违规变道车辆猛打方向,赵某在车内被甩出座位,遭车内立柱拖拽撞击头部。事故导致赵某重伤,经送医抢救后遗留严重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赵某构成八级伤残。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认定,公交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违规变道车辆负次要责任。赵某因事故产生大量医疗费、护理费,且因伤残导致长期误工,后续需定期康复。赵某与某公交公司及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某保险公司就是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确认其为八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产生争议。法院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票据、交通费凭证及伤残等级评定报告,综合考量赵某的实际损失及过错程度,依法核算各项赔偿明细。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公交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违规车辆承担次要责任。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付。酌情支持赵某主张的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及某公交公司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9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交通工具内因驾驶操作不当致乘客受伤的责任承担规则,特别是涉及多车事故时的责任划分。同时,细化了伤残案件中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标准,对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规范公共交通运营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