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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路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某路桥公司在高速公路K105+200处进行夜间施工,现场未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反光锥桶。受害人赵某系附近村民,夜间沿高速公路硬路肩行走时,被施工单位违规停放的工程车辆碾压。事故发生后,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赵某夜间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施工单位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且车辆停放不规范,双方过错程度相当。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就事故责任划分达成一致,认定赵某与某路桥公司承担同等责任。赵某家属因处理事故产生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其中医疗费单据显示为3.2万元。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路桥公司赔偿。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机械性碾压致死。法院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在庭审阶段,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就是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项目的计算标准进行核对。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路桥公司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存在主要管理过错,赵某违法进入高速公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双方负同等责任。酌定某路桥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含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部分)。最终判决某路桥公司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480,000元。其中医疗费3.2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警示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设置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同时,强调了行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体现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规范道路施工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