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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下午,14岁的未成年人张某在乡村道路旁玩耍时,被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撞倒。事发时,李某为某物流公司车辆管理人,因未注意观察路况,车辆右前轮挂住张某衣物将其拖拽约5米后停下。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事故全过程,显示张某突然横穿道路,李某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张某经送医诊断为左胫骨骨折等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张某作为未成年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负同等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负同等责任。张某家属因维权产生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双方就是否由交强险先行赔付及赔偿总额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法院调取了路口监控视频,结合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双方同等责任。针对李某提出的“未成年人自甘风险”抗辩,法院结合《民法典》关于监护人责任规定予以驳回。双方就是交通费票据的关联性及赔偿明细存在争议,经法庭调解及质证后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判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李某与张某按50%比例分担。综合考虑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虽为轻伤但影响学业生活)、交通费等,最终判令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20,000元,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3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乡村道路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管理人未尽安全义务的侵权责任认定。重点阐释了交强险条例第21条在混合过错下的适用,以及交通费等间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