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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公交公司、某市政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乘坐某公交公司公交车行驶至市中心路段。因前方道路施工,公交车急刹,张某未站稳,被车内未关闭的侧门向外甩出,随即被后方驶来的车辆撞倒。经调查,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张某无违规行为,无责任。张某头部撞击路边未设警示标志的公共设施(路灯杆),导致严重神经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张某被甩出、撞击路灯杆的全过程。某市政管理处作为公共设施管理单位,未及时清理施工区域并设置必要防护,存在管理瑕疵。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公交公司未尽安全运输义务,某市政管理处未尽公共设施安全管理义务,二者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张某无责任。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监控视频证据,确认事故因果关系,维持一审对责任主体的认定,调整了赔偿明细。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某公交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某市政管理处承担40%赔偿责任。判令某公交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80,000元;某市政管理处赔偿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25,000元,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79条、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交通工具内乘客因车辆急刹被甩出受伤,公交公司与公共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分担规则。通过监控视频还原事实,强化了无过错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对类似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