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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市中心某长途客运站广场附近由北向南行驶。受害人陈某系下肢残疾人士,拄拐沿广场边缘人行道缓慢通行。赵某因视线受阻且未注意观察路况,车辆右前侧直接碾压陈某右下肢。事故发生后,陈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伴神经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虽行动不便但已尽合理注意义务,负次要责任。事发后双方曾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商,但因陈某误工费计算标准尚未确定(其为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收入证明),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误工损失争议较大。陈某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近期银行流水,但无法形成严密的误工损失证据链。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核,确认九级伤残。针对误工费,法院结合陈某年龄、身体状况及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酌情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赵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 超出部分,由赵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30%;3. 核定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85,000元,其中误工费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支持部分金额,其余待证据补充后另案主张或协商。赵某及保险公司共赔偿陈某12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交通事故中,对于灵活就业的残疾受害人,在误工费证据不足时,法院可参照行业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酌情认定,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同时,强调了机动车驾驶人在车站等人流密集区域的注意义务,对类似场景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