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行人张某在某市火车站南广场进站口附近行走。因该区域地面湿滑,某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中心未及时清理积水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张某为避让突然驶出的清洁作业车,紧急转向时被作业车后视镜刮擦后摔倒,随后被作业车倒车时拖行约3米。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骨骨折等,住院15天。经司法鉴定,张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清洁作业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与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公共设施管理瑕疵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及护理期进行评定,确认其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作业车驾驶员负全责。考虑到公共设施管理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事故发生存在一定关联,但主要责任在于机动车方,故维持全责认定,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5,000元。其中残疾赔偿金依据当地标准计算,结合伤残等级,最终核定各项损失总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交通事故中,当行人因公共设施管理瑕疵导致避险受伤时,机动车方仍可能因违规操作承担全部责任,而设施管理方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有助于强化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意识,完善多因一果下的责任分担机制。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