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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傍晚,孕妇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村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被告人李某驾驶重型货车同向行驶至弯道处,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操作不当,车辆右后侧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连人带车被货车拖拽滑行约15米,张某头部及腹部遭受剧烈撞击。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停车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张某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内出血及胎儿宫内窘迫。经医院病历记录,张某术后遗留重度颅脑损伤后遗症,伴有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五级伤残,需长期依赖轮椅等残疾辅助器具。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张某驾驶非机动车未靠右行驶,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赔偿责任比例及残疾辅助器具费标准存在争议。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张某为五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法院结合医院病历、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鉴定意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较大,调解未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依法应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为孕妇且遭受严重颅脑损伤,酌情支持其残疾辅助器具费。经核算,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万元。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剩余损失由李某承担50%。最终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元,该金额落在20万元至5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乡村道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中,同等责任下孕妇受害人的特殊保护。重点明确了颅脑损伤致残案件中,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认定标准及计算方式,对司法实践中平衡受害人权益与驾驶人责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