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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孕妇,孕28周)在某市中央车站广场候车时,某运输公司所属重型客车因驾驶员操作不当,突然加速撞击张某。事故导致张某遭受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后虽保住了性命,但造成重度残疾,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并伴有严重的精神障碍。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运输公司车辆违规驶入人行区域,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因事故产生巨额医疗费、护理费,且因伤残及胎儿受损遭受极大精神痛苦,遂起诉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认定运输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就是否支持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争议。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重新评定,确认其一级伤残等级。二审法院结合事故认定书、伤残等级评定报告及交强险条例相关规定,重点审查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关于医疗费等物质损害赔偿部分的认定,改判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张某为孕妇且遭受一级伤残,后果极其严重,运输公司负主要责任,判令某运输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5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100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9条、第一千一百八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孕妇、高龄或特殊体质受害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中,即使受害人负次要责任,若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一级伤残),法院在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可突破常规限额,体现司法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及对受害人精神痛苦的实质性抚慰。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