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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政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受害人赵某(72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市中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建设路交叉口时,因该路口西侧人行道隔离护栏缺失,导致其偏离车道,与正常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赵某多处骨折及脾脏破裂,经抢救行脾脏切除术,构成重伤二级。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认定赵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且观察不足负同等责任;某市政管理处因未及时修复破损护栏,未尽公共设施管理义务,负同等责任。赵某因器官切除遭受严重精神痛苦,诉请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确认其脾脏切除属重伤。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的责任分担规则及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侵权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事故认定书,确认赵某、李某、某市政管理处三方责任划分。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市政管理处承担40%赔偿责任,李某承担30%赔偿责任,赵某自负30%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按责分担。考虑到赵某器官损伤导致严重精神损害,酌情支持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某市政管理处及李某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在护栏缺失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细化了多因一果下的责任分担规则。同时,对老年人因器官切除遭受严重精神痛苦的抚慰金支持标准提供了参考,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