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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食品公司及某电商平台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受害人张某在某电商平台“美味优选”店铺购买了一款标称“低温慢煮”的即食牛肉罐头。收货后,张某在家中厨房严格依照产品包装背面的《食用说明书》操作,使用家用微波炉对罐头进行加热。加热过程中,罐头突然发生爆裂,高温肉汤及玻璃碎片飞溅,导致张某面部及手臂多处烫伤,经医院诊断为二度烧伤。经专业机构鉴定,该批次牛肉罐头密封性存在严重缺陷,且未标注“禁止微波加热”等警示说明,属于食品安全缺陷。张某因治疗及护理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经核算共计8500元。张某遂向销售者及平台索赔,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案牛肉罐头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确认其密封性不符合国家标准且缺乏必要警示标识。电商平台方主张已履行平台审核义务,但未能提供销售者真实身份信息,且未证明自身无过错。销售者辩称爆炸系用户操作不当,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告知禁止微波加热,且说明书存在歧义,故其免责事由不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涉案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与生产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电商平台未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张某有权要求电商平台先行赔偿。综合考虑损害后果及责任比例,判决销售者及生产者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500元;若电商平台无法提供销售者信息,由电商平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在无法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时的先行赔付责任,强化了食品安全警示标识的合规要求。对于消费者而言,即便严格遵循说明书操作,若产品存在隐蔽缺陷,仍可依法维权,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