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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餐饮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中午,受害人张某在某市朝阳区“味达”餐厅就餐。该餐厅新近采购并投入使用了一台由某食品机械公司生产的自动切菜机。12时30分许,张某在店内自助取餐区,因未注意机器旁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且机器防护罩在出厂时存在结构性松动缺陷,导致其在伸手取菜时手指不慎卷入切菜刀片。事故造成张某右手食指及中指末端指骨粉碎性骨折,伴有肌腱断裂,经诊断为右手多发性开放性损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住院5天,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及康复训练,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产生误工损失。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厅及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涉案切菜机防护罩固定螺丝孔位设计存在安全隐患,且无必要的安全联锁装置,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缺陷的定义。鉴定结论确认,产品缺陷与张某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餐厅作为销售者和使用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生产商作为生产者,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切菜机存在缺陷,生产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餐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生产商承担70%的责任,餐厅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元。依据法律规定,判决生产商赔偿张某5950元,餐厅赔偿张某2550元。鉴于缺陷产品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后果且已及时补救,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餐饮服务场所内自助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对于此类涉及机械伤害及轻微器官损伤的案件,严格区分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比例,有助于厘清食品安全领域产品责任的适用规则,对提升餐饮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