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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食品公司及某电商平台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市“好味来”商场内的“鲜食坊”店铺,通过该商场自营的微信小程序下单购买了一款真空包装的即食卤鸭脖。次日,张某在食用过程中,因产品包装内混入一块坚硬的金属碎片,导致其口腔黏膜撕裂、下颌骨骨折,并造成右侧颞下颌关节严重损伤,经医院诊断为器官性功能障碍。张某随即向商场客服投诉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专业机构鉴定,该批次卤鸭脖存在严重食品安全缺陷,金属异物系生产环节混入。张某因治疗及后续康复产生大量费用,并因关节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者及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十级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法院查明,涉案食品由“鲜食坊”所属的“鲜食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通过“好味来”商场电商平台销售。生产者主张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无过错,但未能提供生产环节完全无金属混入的排除性证据,故其关于免除责任的抗辩未获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涉案食品存在缺陷并造成张某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决“鲜食坊食品有限公司”与“好味来”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张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酌定赔偿总额为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网络交易与实体商场融合场景下,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连带责任边界。即便生产者主张无过错,若无法证明缺陷非其造成,仍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强调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食品安全的审核义务,对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