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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清晨,陈某乘坐周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行驶至某村与某镇交界的乡村道路时,因路面坑洼且周某未系安全带、操作不当,车辆突然失控侧翻。陈某被甩出车外,头部及四肢多处着地摔伤。经某县人民医院诊断,陈某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胫骨骨折,住院治疗15天。经交警部门勘查,现场无其他车辆参与,调取的路口监控视频清晰显示周某驾驶时存在违规载人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因伤情需后续康复治疗,经评估后续治疗费约需12万元,现诉请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项目及后续治疗费的合理性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监控视频证据、医院病历、鉴定意见书及《交强险条例》相关规定,对赔偿明细进行了逐项核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鉴于陈某伤情较轻,不构成伤残,但确需后续治疗。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及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陈某22万元;超出部分由周某承担,但考虑到周某经济状况,酌情支持部分后续治疗费,判令周某赔偿陈某剩余23万元,合计赔偿4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乡村道路交通事故中,即便受害人未构成伤残,合理的后续治疗费及软组织损伤的赔偿标准。同时,通过监控视频固定驾驶人全责证据,强化了交强险在基础人身损害中的保障功能,对同类农村交通事故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