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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及某燃气具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72岁的张某在某市中心“某商场”购买由“某燃气具公司”生产的型号为G-200的嵌入式燃气灶。安装时,商场指定的运输人员李某在搬运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灶具玻璃面板轻微碎裂,但张某未加留意。2022年8月,张某在使用该灶具时,灶具突然发生爆裂,飞溅的玻璃碎片导致张某面部、颈部严重割伤,并造成脾脏破裂。张某被紧急送医,行脾脏切除术,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经查,该灶具存在玻璃面板强度不足的设计缺陷,且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未明确提示玻璃面板在受外力冲击后的潜在爆裂风险。张某多次协商无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关于惩罚性赔偿部分的认定,提起上诉。二审中,经法庭调查及专家辅助人意见,确认燃气具玻璃面板强度不符合国家标准,且说明书未尽到充分警示义务。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1. 维持一审关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实际损失赔偿的认定;2. 依据《民法典》第1207条,认定生产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且未有效警示,适用惩罚性赔偿;3. 判令某燃气具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0,000元,并额外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合计570,000元。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产品缺陷致人重伤且生产者未尽警示义务时,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厘清了运输者过错与产品缺陷责任的界限,强调了销售者与生产者对消费者的连带赔偿责任,对提升燃气具行业安全标准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