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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电器公司、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原告张某在某商场购买由被告某电器公司生产的“暖享”牌电暖器。同年12月,张某在卧室使用该电暖器时,因设备内部温控模块设计存在缺陷,导致散热口过热引发塑料外壳燃烧,释放大量有毒烟雾。张某吸入有毒气体后出现严重呼吸困难,经送医诊断为急性中毒性肺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张某遂向商场及生产商索赔,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并主张惩罚性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电暖器进行质量鉴定,确认燃烧及中毒系产品设计缺陷所致。一审法院认定某电器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某商场因未尽进货查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中,张某提交网络交易记录证明其购买价格,并依据民法典第1207条主张惩罚性赔偿。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生产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某电器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500元;二、某商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某电器公司支付张某惩罚性赔偿金3000元。以上合计115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7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品设计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时,生产者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过结合网络交易记录认定损害后果,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同类产品责任纠纷具有示范意义,警示企业严守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