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及某日化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市中心“某商场”购买由被告某日化公司生产的“极速亮肤”电动按摩仪。次日,张某在使用该产品时,因产品内部线路绝缘层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漏电,张某瞬间遭受高压电流冲击,右手持握处皮肤灼伤,同时因肌肉剧烈收缩导致右臂骨折。张某随即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住院一周,花费医疗费及后续康复费用共计8500元。张某持有完整的购物小票,多次向商场及厂家索赔,但对方以“用户操作不当”为由拒绝全额赔偿,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按摩仪进行质量检测,鉴定结论确认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缺陷产品。一审法院认定某日化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商场作为销售者在无法指明生产者具体过错且未尽进货查验义务,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不服一审判决中关于惩罚性赔偿部分的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重点就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某日化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00元,并因产品缺陷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判令某日化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合计17000元。某商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某日化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缺陷产品,并履行召回义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化妆品及日化用品中涉及电器类产品的安全标准,强化了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连带责任。判决体现了司法对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强制要求,并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震慑企业忽视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