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医药公司药品质量缺陷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72岁的张某因失眠在某商场药店购买由某医药公司生产的“安神胶囊”。张某严格遵照药品使用说明书服用,未超量。服药次日凌晨,张某在家中突发剧烈头痛、呼吸困难,随后昏迷,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急性中毒性脑病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长期治疗后遗留严重认知障碍,需专人护理。经司法鉴定,张某体内检出该批次药品中违规添加的超量有毒成分,确认药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的缺陷标准。张某家属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责令某医药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药品。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药品进行质量鉴定,确认缺陷存在。法院查明某医药公司作为生产者,未尽严格的质量检验义务,且销售者某商场未尽进货查验义务。考虑到受害人张某为老年人,损害后果严重,且生产者明知缺陷仍销售,主观恶性较大。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医药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某医药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0,000元;鉴于药品缺陷导致严重人身伤害且生产者存在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令某医药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150,000元。合计赔偿金额470,000元,落在10万元至5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药品质量缺陷认定标准,强化了生产者的召回义务与惩罚性赔偿责任。对老年人用药安全提供司法保障,警示企业严守质量底线,具有典型的教学与警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