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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甲、债务由乙承担,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甲发现乙隐瞒巨额境外债务,遂撤回申请。后乙擅自伪造甲的签名,再次提交离婚申请并获准登记。甲认为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内容显失公平,诉请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离婚冷静期制度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性认定,争议焦点在于乙伪造签名行为是否导致离婚登记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书面审理。原告甲提交了民政局存档的离婚申请书复印件、笔迹鉴定意见书(证明签名非本人所签)及乙承认伪造签名的录音证据。被告乙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仅委托他人代办手续。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档案中签名真实性及冷静期程序合规性,未组织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证据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乙与原告甲的离婚登记;二、驳回原告甲关于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有权撤回申请,且离婚登记必须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伪造签名取得的离婚登记因程序违法应予撤销,维护了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及当事人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