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与被告乙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因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反悔,诉请撤销。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及子女探视权的约定是否显失公平。甲主张签署时受胁迫,且未充分考虑子女未来教育支出。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且存在一方隐匿部分共同财产的特殊情节,导致双方对析产方案分歧巨大,引发后续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原告申请对离婚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进行司法鉴定。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子女日常开销凭证,以证明协议签署时财产状况透明且已充分考量子女需求。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登记有效,但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二、被告自愿将协议中约定归其所有的部分房产份额无偿转让给原告,作为子女抚养及教育保障;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隐匿财产责任,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在离婚冷静期后,若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反悔,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灵活调整财产与抚养安排,既尊重意思自治,又实质保障子女权益,为涉未成年子女家事纠纷提供柔性化解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