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因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比例产生争议,张某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显失公平,且李某隐瞒巨额债务,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李某辩称债务系张某个人赌博所致,同意离婚但拒绝重新分割。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原告为现役军人,涉及军婚保护及离婚冷静期后的协议效力认定。双方对债务真实性及用途存在重大分歧,导致原离婚协议基础动摇,引发后续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银行流水、借条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债务非共同生活所用;被告提交聊天记录反驳。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诉前调解,重点审查债务性质及离婚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性。双方就债务分担比例及子女抚养问题展开多轮协商,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意向。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确认,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原离婚登记有效,婚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解除;二、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就原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分割的夫妻共同债务重新达成分担方案,由李某承担60%,张某承担40%;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在离婚登记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当事人对债务承担等核心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通过调解重新协商。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尊重,平衡了离婚自由与家庭责任,为涉军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