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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外籍)与被告(中国籍)婚后定居国内,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被告全额承担。冷静期内,原告发现被告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遂申请撤销离婚登记。被告辩称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债务划分已生效。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争议,核心在于冷静期内撤销登记的合法性及债务条款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及离婚协议书,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被告提交了公证过的离婚协议及证人证言,主张协议自愿性。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债务承担条款的公平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协议离婚中,若一方在冷静期内发现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等损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可依法申请撤销离婚登记。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防止利用离婚程序逃避债务,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