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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婚姻登记机关因系统误操作向双方颁发了离婚证。张某事后发现李某在涉外婚姻财产分割中存在隐瞒境外资产行为,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登记程序合法,且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主张维持离婚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婚姻登记档案、离婚证及李某境外资产线索作为主要证据,主张登记程序违法。被告李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曾就离婚事宜达成真实合意,且离婚证颁发系行政瑕疵而非实体违法。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实质要件与程序合规性,以及撤销登记的法定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参照适用民事争议中的登记效力认定原则);《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离婚证”颁发的法律后果及撤销登记的严格条件。即便存在行政程序瑕疵,若双方离婚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实际履行,法院倾向于维护婚姻登记稳定性,避免滥用撤销权损害交易安全与身份关系安定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