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全额承担。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但民政局因系统误操作直接注销了离婚登记申请并出具了离婚证。后张某发现李某恶意转移资产且无力偿还共同债务,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离婚冷静期程序瑕疵引发的债务承担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复印件、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以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债务存在及被告转移资产事实。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登记已生效,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拒绝重新分割。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债务约定的公平性,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同债务由被告李某独自承担的条款;二、确认涉案共同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或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反悔时,法院对债务承担约定的审查标准。对于恶意逃避债务或显失公平的债务分配条款,法院有权予以撤销,保护债权人及弱势方权益,体现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