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反悔,主张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处于哺乳期,且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由李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称当时情绪激动,未充分理解法律后果,且该债务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由李某单方承担。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已过,登记合法有效,拒绝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证明及家庭日常消费流水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被告李某提交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审查表及回执,证明程序合法。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行政效力与民事协议效力的界限。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仅以反悔或主张协议不公为由要求撤销登记。涉孕期或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需通过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与债务分担机制解决,而非否定已生效的行政登记行为,体现了司法对婚姻登记稳定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