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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归女方,债务由男方承担,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依法未解除。2023年6月,张某以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为由,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张某提交银行流水、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主张李某恶意转移资产。李某辩称双方已达成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程序未完成时,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撤销登记的可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较大分歧,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张某提交银行流水、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被告李某质证认为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且因未领取离婚证,协议尚未生效,故不存在撤销登记之必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条件。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离婚登记”与“领取离婚证”的程序区别。在离婚冷静期内或期满后未共同申请发证前,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离婚协议未生效。当事人若对财产分割有异议,应通过诉讼确认协议效力或重新分割,而非请求撤销已完成的行政登记行为,厘清了行政登记与民事效力的界限。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