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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1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放弃部分共同财产,随后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30天冷静期内,张某反悔,认为协议显失公平且未充分考虑子女利益,遂单方撤回申请。然而,李某坚持离婚,双方未能在期满后共同到场领取离婚证。张某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程序违法并撤销离婚意向,主张原协议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前,一方反悔导致离婚登记未完成时,已签署的离婚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安排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以及证明其在冷静期内提出撤回申请的书面记录。被告李某则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曾就子女探视权达成口头补充约定。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协议在未完成登记状态下的约束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若双方未共同领取离婚证,离婚登记程序未完成,此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有助于厘清协议离婚中“合意”与“登记”的关系,保护当事人在冷静期内的反悔权,同时强调子女抚养安排需以合法有效的离婚为前提,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