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此前达成的子女抚养协议显失公平。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对方隐匿财产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及抚养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既往行政登记行为的效力认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开庭质证。原告张某提交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李某在离婚谈判期间故意隐瞒银行账户流水及房产信息;被告李某则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民政局存档记录,主张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隐匿财产行为的关联性,结合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协议撤销权的严格限制。虽然一方存在隐匿财产行为,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此类案件提示当事人,若对离婚协议内容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或另行起诉,避免因程序选择或时效问题丧失救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