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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双方因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房产分割产生争议。张某主张离婚时存在重大误解,且李某隐瞒了共同债务,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且所谓债务系李某个人赌债,不应由张某承担。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复杂财产析产,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的效力认定及隐藏债务的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子女出生证明等书证,主张财产分割不公;被告李某提交了债务催收记录及聊天记录,证明债务性质。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效力。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法律风险及证据不足的现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反悔的救济途径有限。法院通过准许撤诉,引导当事人通过另案诉讼解决财产或抚养权争议,而非直接撤销离婚登记,体现了司法对身份关系稳定性的维护及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