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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冷静期内,双方未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被告李某单方面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导致离婚登记程序未完成。原告遂起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存续,并主张在后续可能的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争取子女抚养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程序未完成时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归属状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离婚申请回执、冷静期届满证明及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被告出庭作证,承认曾签署离婚协议但反悔,并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是否依法完成,以及原告主张的财产分割请求在程序上的适格性。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一方不配合领取离婚证,离婚登记即未生效,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原告在程序未终结前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析产,法院准许撤诉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也提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受阻时应通过诉讼离婚程序解决争议,而非直接主张既成事实的离婚后果。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