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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巨额财产,且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张某认为离婚登记程序虽合法,但财产分割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重新分割。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离婚冷静期后财产争议,原告主张被告恶意转移资产,导致原协议基础丧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明被告隐匿财产;被告质证认为证据来源不明。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财产隐匿事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对离婚协议效力的审慎审查。原告撤诉表明当事人可能通过庭外和解或另案起诉解决财产争议,提示离婚冷静期后财产纠纷需注重证据保全,同时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撤销离婚登记请求的严格限制。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