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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张某、债务由李某承担,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遂拒绝领取离婚证。李某单方持协议及张某缺席的录音(视听资料)向民政局申请补发离婚证,民政局予以办理。张某认为该登记程序违法且协议显失公平,诉请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行政登记合法性争议,核心在于冷静期届满前协议未生效及登记程序瑕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复印件,以及证明李某隐瞒债务的银行流水和双方关于撤销登记的沟通录音(视听资料)。被告辩称离婚登记程序合法,协议已生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协议生效要件及行政机关审查义务,组织双方对视听资料真实性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判决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驳回原告要求直接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协议未生效的法律状态,强调行政机关在涉外离婚登记中需严格审查双方真实意愿及程序合规性,为处理类似行政登记与民事效力冲突案件提供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